人民银行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。这是《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二十三条列出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,写在第(五)项。同一项里还有其他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和外汇。第二十九条写的是另一件事。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,不得直接认购、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。公开市场上的买卖可以做。直接认购和包销不能做。
第二十五条允许一件挨在旁边的事。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,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、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。代理是去组织金融机构的发行和兑付。这一条没有把人民银行写成认购人。
这部法律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通过,2003 年 12 月 27 日修正。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8 年 7 月 10 日登载的是修正后的文本。
买卖的对象比禁止认购的对象宽
第(五)项的买卖对象是国债、其他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及外汇。第二十九条的禁止对象是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,再加上对政府财政透支。金融债券和外汇出现在可以买卖的那一项里,没有出现在不得直接认购、包销的那一句里。
| | 公开市场买卖 | 代理组织发行、兑付 | 直接认购、包销 |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| 法条 | 第二十三条第(五)项 | 第二十五条 | 第二十九条 | | 对象 | 国债、其他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及外汇 | 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| 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| | 和财政部门的关系 | 为执行货币政策 | 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,向各金融机构组织 | 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,也不得自己认购、包销 |
第二十三条允许的是公开市场上的买卖。第二十九条禁止的是直接认购和包销。第二十五条允许的是代理组织发行和兑付。
来源
-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2003 年修正文本,第二十三条第(五)项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九条,通过和修正日期,页面日期 2018 年 7 月 10 日,法律全文